入会申请表
→ 两岸交流协会说明
协会章程
业务范围
组织编制
名额分配原则
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
会费收取标准
济水文化海峡两岸交流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济源市济水文化海峡两岸交流协会。

第二条 本会经中国政府批准成立,具有法人资格自愿参加非营利交流联谊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为会员和会员企业服务,增强会员间联谊以及会员与政府部门间的联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祖国的统一。

第四条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有关方针政策维护社会职业道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与本章程不符合的活动。

第五条 本会接受济源市台湾事务办公室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济源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1、组织会员开展两岸联谊和文化、技术交流活动;

2、举办两岸农业技术、农副产品会展,农业示范园区种、养以及相关产业经营和互动交流活动;

3、商务咨询、代理业务;

4、沟通会员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和有关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与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5、为会员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经济信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促进两岸经济、技术和文化交流合作;

6、举办社会公益活动;

7、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及团体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费分入会费、常年费两项,其它活动费另外公布。

1.入会费: 个人会员及团体会员全免。

2.常年费: 个人会员100元,团体会员500元。

3.赞助费: 依会员自由意愿赞助本会金额不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条件:

1、认同本会章程;

2、自愿申请参加本会的意愿;

第十一条 申请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提交在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文件的复印件;

3、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

4、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服务;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要求本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3、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期交纳会费;

5、提供本会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6、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并具有良好的信誉。

第十四条 会员自动退会

1、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2、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经常不出席参加活动。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及本会职工;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5、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届四年,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执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4、决定增免理事,批准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需变更的理事人选;

5、决定聘请和解聘名誉会长、总顾问和顾问;

6、决定设立本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及实体代表工作机构;

7、决定增免专门委员会及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

8、领导本会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本会成员每届任期四年。会长任期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延任。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拥护国家统一,愿意为促进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推动两岸关系和平稳定发展积极努力;

2、个人素质较好,在广大会员领域中有一定公众威望;

3、遵守本会规章,热心社会公益服务工作;

4、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安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并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大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其他重要事宜;

5、向会长定期汇报会务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副秘书长或秘书。副秘书长或秘书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组织开展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专门委员会及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3、负责专门委员会及工作机构的人事管理、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不加入外国商会及境外社团组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1、会费;

2、合法捐赠;

3、政府资助;

4、利息;

5、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只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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