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费收取,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条 会费的使用要按照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在保证本会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的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二章 会费缴纳标准及缴纳时间和办法
第四条 会费缴纳标准
本会会费按届收取,会员入会时须一次性缴纳相应会费,具体标准如下:
| 会员分类 | 标准(元人民币/届) |
|---|---|
| 会员 | 0.08 |
| 理事 | 0.2 |
| 常务理事 | 0.4 |
| 秘书长 | 4 |
| 副会长 | 2 |
| 常务副会长 | 4 |
| 会长 | 5 |
第五条 会费缴纳的时间和办法
1、会员入会申请获得本会批准后的一个月内,由本会秘书处发出缴纳会费的通知,会员在收到通知后半个月内将会费汇入本会专门账户。
2、本会办公室在收到会费后一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开具民政部统一印刷的社会团体收费收据,连同会员证书一并寄至会员单位。
第六条 逾期处理原则
1、会员应自觉按照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缴纳会费,逾期不缴者暂停其参加本会活动的资格,同时保留其会员资格,直至缴清所欠会费。
2、逾期不缴会费情节严重者,可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是否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
第七条 本会所收取会费用于本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失业开展的正常开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章 会费的管理
第八条 会费由本会秘书处按照有关财务管理制定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九条 本会秘书处须按时完成季度及年度财务报告,上报理事会审查,理事会审查合格后,由常务副会长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会员的监督和质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本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